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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民政局与许**婚姻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莆田**民政局与被上诉人许**婚姻登记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4)荔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莆田**民政局以该局对许**婚姻登记一案自我纠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民政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因上诉人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了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被上诉人的诉讼目的已达到,被上诉人表示愿意终结诉讼,故(2014)荔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民政局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民政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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