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莆行再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行再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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