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古田县教育局请求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补正后,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陈**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