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福安**管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福安**管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林**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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