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黄**、陈**、林**不服被告宁德市蕉城区三都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黄**、黄**、陈**、林**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黄**、陈**、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黄**、陈**、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