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黄*和等与宁德市蕉城区三都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黄**、陈**、林**不服被告宁德市蕉城区三都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黄**、黄**、陈**、林**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黄**、陈**、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黄**、陈**、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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