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福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鼎计生征决字(2014)第16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福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与被申请人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审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福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申请人张**、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