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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县鳌阳镇北风社区东郊(一村)移民小组诉被告寿宁县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宁县鳌阳镇北风社区东郊(一村)移民小组诉被告寿宁县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决定向寿宁县人民政府申请林权权属裁决为由而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寿宁县鳌阳镇北风社区东郊(一村)移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寿宁县鳌阳镇北风社区东郊(一村)移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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