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宁县鳌阳镇北风社区东郊(一村)移民小组诉被告寿宁县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决定向寿宁县人民政府申请林权权属裁决为由而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寿宁县鳌阳镇北风社区东郊(一村)移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寿宁县鳌阳镇北风社区东郊(一村)移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