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都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曹*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都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作出的都计生征决字(2014)第11123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计生委作出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计生委作出的都计生征决字(2014)第11123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