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欧**华诉被告彭泽县医疗保险局及第三人江西**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华向本院主动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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