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石**与彭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彭泽县黄花镇裕丰村七组规划建设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石**诉被告彭泽县黄花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及第三人彭泽县黄花镇裕丰村七组规划建设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石**向本院主动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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