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香诉被告于都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以被告已当庭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庭审时,被告的分管副局长郭*出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作出书面答复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于都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