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润**限公司诉被告于都**管理局、第三人冯道湖不履行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润**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润**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原告凌*娣诉被告龙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龙南县**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龙南县**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与龙南县**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廖**诉被告龙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龙南县**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与龙南县**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都**管理局与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诉于都利村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