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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于都利村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香诉被告于都县利村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律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对其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本案无需继续诉讼的必要。为此,原告特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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