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香诉被告于都县利村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律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对其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本案无需继续诉讼的必要。为此,原告特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原告凌*娣诉被告龙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龙南县**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龙南县**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与龙南县**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龙南县**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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