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诉被告于都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履行核定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花费的医疗费用已由用人单位支付、诉讼的权利应由用人单位享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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