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三月生诉被告于都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要求撤销林权证的职责涉及到于都县人民政府,经释明后,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三月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三月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原告凌*娣诉被告龙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钟**与龙南县**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龙南县**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龙南县**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龙南县**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香诉于都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光辉公司诉于都县医保局第三人胡祖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润**司诉于都县医保局第三人冯道湖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于都**管理局与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