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光辉公司诉于都县医保局第三人胡祖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都县**限公司诉被告于都**管理局、第三人胡祖有不履行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都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都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