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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西北诉于都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于都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袁**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西北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西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西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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