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于都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袁**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西北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西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西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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