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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瑞金**管理局工商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不服瑞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始于1999年与石狮市**责任公司签约在瑞金市辖区内拓展经营“富贵鸟”品牌专卖店,且有2000年原登记的工商注册号:3621023610739和2004年第二次换发照注册号:3621023610739-1。原告在2008年11月20日开始向被告瑞金**湖分局申请办理换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而瑞金**湖分局不予办理,故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办理换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过了一、二审法院的审理。判决生效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生效判决履行法定职责,被告陆续换发了四次营业执照,原告均不服,直到2011年1月12日才办理了一份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新*)注册号为:360781600114173给原告。对此原告不服,将被告的行政不作为及其违法失职、渎职侵权行为,再次告上法院,谁知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提起了上诉。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新*一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新*)注册号为:360781600114173给原告的行为不合法,侵犯了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1、依法确认被告瑞**商局新*一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新*)注册号为:360781600114173给原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9号规定的法定职责;并判决被告换发原告妻子经营的“富贵鸟专卖店”原《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表》注册号:3621023610739-1号顺序的营业执照:即修正后的行政区号加顺序检验号:36078160010739-2;2、判决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起诉人无法正常经营的一切损失及诉讼资源、投诉成本损失以及名誉、精神损失计15347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已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本院确认被告瑞**商局2011年1月12日新作出注册号为36078160011417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了(2015)瑞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原告不服该裁定,已于2015年4月28日向赣州**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赣州**民法院已经受理。在赣州**民法院二审期间,原告又以相同理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被告行政赔偿,因此本案中原告的起诉构成了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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