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后,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吕*,证人李**、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社局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经调查认为,2014年7月12日14时,郑**在前往学校时走出家门口不远倒在地上,当场死亡。郑**突发疾病地点在家门口,不是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我局工伤认定小组2014年10月8日会议讨论,决定:不同意认定其视同工伤。

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兴国**心小学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郑**的身份证、编制证、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资变动审批表,证明高兴中心小学系事业单位法人,郑**系该校教师,与该校存在劳动关系。

2、高**小学全镇校长会会议记录,证明2014年7月9日,郑**参加高**小学举行的全镇校长会议,会议安排部署了相关工作,包括:在7月15日前上交学校隐患排查的纸质表,完成校园规划图张贴;在7月20日前送水样对水质重新检测;关于值班、护校工作;关于校舍信息录入工作布置等。

3、兴国**山小学(以下简称蒙**学)2014年暑假教师护校日志以及值班安排表,证明蒙**学安排2014年暑假教师的值班时间为7月4日至8月29日,郑**为总值班。7月5日、7日、10日、12日,郑**均到校,12日给学校水井消毒。

4、兴国**小学关于郑**同志死亡情况报告,证明2014年7月25日,高兴中心小学出具报告,认为:根据县教育局通知,本学期暑假期间,所有校长必须坚持24小时全程值班,随时随地处理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郑**自2014年7月4日暑假开始至7月12日去世,从未间断学校工作,自始至终坚守岗位,为蒙山小学工作劳心出力直至去世,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中暑引发的意外死亡。

5、病历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兴**民医院于2014年7月12日14时接郑向*家属报警后派人到达现场时,发现郑向*无生命体征,经抢救约半小时后仍无效,确定郑向*已死亡,但死亡原因不详。

6、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2014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对郑**的死亡认定为工伤,高兴中心小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同年8月12日受理。

7、原告李*出具的书面证言,被告调查李*笔录,证明李*陈述郑**突发疾病死亡的经过:我是郑**的爱人。放假时,县教育局下发通知,所有校长应24小时值班,随时随地随叫随到处理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从7月4日至7月12日,郑**一直坚守岗位。7月10日下午,我同郑**去县疾控中心购买漂白粉。7月12日上午,郑**说去县里拿校园平面规划图,去学校给水井消毒,可能要晚些回家。中午回家时,听他说有头晕、胸闷、不舒服,可能是中暑了,吃饭也没胃口。大概中午2点钟,郑**说要去学校,已与师傅约好一起去学校将校园规划图钉上墙。郑**动身出门后一两分钟,我从窗户看见郑**在离家门口外面五六米远的地方仰面倒在地上,在场的高兴中心小学总务副主任胡**和水电装修的李师傅将郑**抬进家中后发现已无心跳,120急救医生到场抢救后宣告郑**早已死亡。

8、证人李**、胡**出具的书面证言,被告调查李**、胡**笔录,证明二人在场目击郑**突发疾病死亡的经过:7月12日,二人一同在原告家吃中饭,快吃饭时郑**才到家,说到学校给水井消毒,当时发现郑**脸色、精神不好,郑**称可能是中暑了。吃完饭郑**说要去学校,有师傅等他做事。出去不一会儿,原告就从房间跑出来说郑**跌倒了,二人将郑**抬进房间后,发现郑**已经没有心跳。医生到场抢救后告知郑**已无生命迹象。原告申请出庭的证人李**当庭所作的证言与上述证言一致。

9、证人刘**出具的书面证言,被告调查刘**笔录,证明其从事装修工作。2014年7月12日上午11时许,郑向红到其家中与其约定当天中午14时一同去学校用木线条钉喷绘边框上墙,15号要接受检查。

10、工伤事故调查意见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经调查后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决定:不同意认定郑向红视同工伤。决定书于同年10月20日送达原告和高兴中心小学。

1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告之夫郑向红系蒙山小学教师,也是该校校长,任职至2014年7月12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时为止。

虽然2014年7月4日起,全县小学开始放假,但是郑**作为校长,按照兴国县教育局指示和中心小学的安排担任学校暑期总值班,每天要检查学校食堂建设、财产安全、教师值班护校情况,在7月15日之前将本校改薄规划安装上墙,在7月20日以前将学校水井消毒后的井水送检,以及本校校舍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进行统计上交和校舍信息录入等一系列繁琐工作。

为了更好地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郑**紧锣密鼓地开展工作。7月8日,郑**参加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书写查摆问题材料至深夜2点多;7月9日,郑**检查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并填写统计表和录入校舍信息到深夜1点多钟;7月10日,郑**到县疾控中心购买漂白粉和到广告公司制作校园平面现状图、规划图。7月12日上午10时许,郑**到县城的广告公司取回学校的校园平面现状图、规划图等材料后回到学校,又独自一人在高温酷暑下为学校水井投放漂白粉进行消毒,不久即出现头晕、头痛、胸闷等不适状况。由于暑假学校未开伙食,郑**回家吃饭,并在回家前到装修师傅刘*元家联系让其下午两点钟到学校用木线条将学校平面图安装到墙上去。之后,郑**在家吃完中饭就从家中取出教育局统一制作的喷绘以及装修木条等相关材料赶往学校继续工作,刚出家门不远就晕倒在地,经人民医院医生到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8月10日,原告作为申请人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学校以及教育局同意原告申请。10月8日,被告以郑**不是在工作岗位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原告认为,决定书核实郑**在上班时突发疾病却不认定为工伤,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人社局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确认郑**为工伤,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郑**为工伤的认定书。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李*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证明原告李*的身份情况,与郑向红属夫妻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暑假及新学年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证明2014年6月23日,兴**育局下发文件,安排期末及暑假有关工作,规定暑假自7月4日开始至8月28日结束。

3、2014年6月22日全县中小学校长会议记录,2014年6月26日、7月9日高兴中心小学校长会议记录,证明兴国县教育局在2014年6月22日召开的全县中小学校长会议中要求,加强暑期学校管理:值班、治安防范,校长要24小时值班。高兴中心小学在全镇校长会议上对各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假期为7月4日至8月28日;关于假期值班护校工作,各校必须严格按值班安排表进行值班,校长必须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在7月15日前上交学校隐患排查的纸质表,完成校园规划图张贴;在7月20日前送水样对水质重新检测等。

4、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吴**的调查笔录,吟涛创意广告店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吴**是吟涛创意广告店的经营业主。2014年7月10日,郑**夫妇到其店内定做蒙**学的校园平面规划图、平面图。7月12日上午10时许,郑**到店里付款领取了规划图,并说当天就要把图纸挂起来。吴**丈夫当即为郑**开具了收款收据1张,内容为:客户名称:蒙**学;签单日期:2014年7月12日;内容:校园现状、规划图绘图费、彩印费;数量、单价、金额:2张30元/张u003d60元。

5、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肖*的调查笔录,证明她系蒙山小学教师,该校于7月4日正式放假,她被安排在7月9日至13日值班护校,郑**系该校校长,是总值班,总值班每天都要去学校,她值班期间郑**每天都到学校。7月12日上午,郑**到校,她看见郑**手拿漂白粉和校园平面图和一卷图纸样的东西,说学校水井要消毒,还要挂校园平面图,她问是否需要帮忙,郑**说水井消毒他自己能行,挂校园平面图就到下午上班时间让她协助,她当时就答应了。原告申请的证人肖*当庭所作的证言,确认其在该笔录中的陈述内容与签字属实。

6、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刘**的调查笔录,证明2014年7月12日中午12时左右,郑**到他家,叫他下午帮助到学校去钉喷绘图,并约好下午2时到校,郑**离开时说要到家里拿些东西。

7、原告当庭提供、出示的蒙**学的现状平面图、规划平面图,兴国县全面改薄规划公示牌。

8、关于高兴镇蒙**学教师郑**同志因公死亡的认定,证明2014年11月12日,兴国县教育局出具证明,认为郑**能严格执行局里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因公死亡。

9、蒙**学2014年暑假教师护校日志、教师值班安排表,郑**的《病历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工伤认定申请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与被告提供一致)。

被告辩称

被告人社局辩称:根据答辩人的调查取证,郑**生前任蒙**学校长。2014年7月12日14时,郑**在前往学校走出家门口不远倒在地上,当场死亡。答辩人认为此起事故发生的时间为14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事故发生地点在家门口,不属于工作岗位。被答辩人的起诉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对郑**不予认定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工作程序到位。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维持答辩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与本案有关联,内容合法、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一致,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均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郑**系**中心小学教师,任蒙**学校长,与原告李**夫妻关系。2014年6月22日,兴**育局在召开的全县中小学校长会议中要求,加强暑期学校管理:值班、治安防范,校长要24小时值班。同年6月23日,兴**育局下发文件,规定2014年的暑假假期为7月4日开始至8月28日结束。6月26日,在郑**参加的高**小学全镇校长会议上,对假期值班护校工作作出规定:各校必须严格按值班安排表进行值班,校长必须24小时值班。7月4日,暑假开始,郑**被安排为蒙**学的总值班,并经常到学校查看。7月9日,郑**参加了高**小学举行的全镇校长会议,会议安排部署了相关工作,包括:在7月15日前上交学校隐患排查的纸质表,完成校园规划图张贴;在7月20日前送水样对水质重新检测等;关于校舍信息录入工作布置等。7月12日上午,郑**先到兴国县城的吟涛创意广告店取回定做的蒙**学的现状平面图、规划平面图,然后到蒙**学对学校水井进行消毒,在返回家吃饭途中到刘**家邀请并与其约定,下午14时二人一同去蒙**学将该校的现状平面图、规划平面图钉框上墙。郑**回到家中吃过中饭后,14时许,郑**按约前往学校,刚出家门不远,郑**突然跌倒在地,兴**民医院120医生到场发现郑**无生命体征,经抢救约半小时仍无效后宣告郑**死亡。

8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对郑**的死亡认定为工伤,被告于8月12日受理。10月8日,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郑**在前往学校时走出家门口不远倒在地上,当场死亡。郑**突发疾病地点在家门口,不是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同意认定其视同工伤。决定书于同年10月20日送达原告和高兴中心小学。原告对决定书不服,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确认郑**为工伤,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郑**为工伤的认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郑**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学校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有着特殊性,在完成正常的教学工作以后,设置了寒假、暑假,假期的规定仅仅是让学生暂停学业,而对教师而言,并非工作的停止,期间,教师除了无须从事正常的教学工作外,还要完成诸如值班护校、家访等其他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其工作时间不像平时教学工作具有固定性,工作岗位也不仅限于校园范围之内。本案中,郑**作为蒙**学校长,该校2014年暑假教师的总值班,承担了比普通教师更多的事务性、管理性工作,从事的工作在时间和地点上均不具有固定性。现有证据证明,自2014年7月4日暑假开始,郑**按照兴国县教育局、高**小学等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7月12日上午,郑**先到县城取回定做的学校的现状平面图、规划平面图,然后到学校对水井进行消毒,到刘**家邀约其下午14时一同去学校安装张贴学校现状平面图、规划平面图,在学校假期不具备就餐条件的情况下,回到家中吃过中饭后,即前往学校继续工作,在离开家门不远即因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当场身亡。郑**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在学校无法提供午餐的情况下,回家吃饭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生活需求,与其正常的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郑**突发疾病的地点虽在其家门口,但从事件的整个发展过程来看,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郑**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主要证据不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依法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已预交,由被告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