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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水诉沂源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3月6日,本院收到马德水的起诉状。起诉状认为,沂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源政字(2014)67号《关于更正源房证字第1402号房产证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事实依据,而且被起诉人无权作出。请求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马**起诉请求撤销由沂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源政字(2014)67号《关于更正源房证字第1402号房产证的决定》,该决定所涉房屋“综合楼一楼楼梯间”的所有权已经在生效的沂源县人民法院(2004)源民重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和淄博**民法院(2004)淄民一终第827号民事判决书中得到确认。《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因而被起诉人依据以上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马德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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