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沂源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以要求被告依法支付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医疗费共计76370.11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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