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梅*成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29日,本院收到梅**的起诉状。起诉状认为,起诉人在沂源县东里镇梅家坡村担任多年村干部,按照1997年沂源县东里镇30号文件规定,梅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梅家坡村委)应给其买35年的保险,而实际梅家坡村委只给其买了九年半的保险。要求梅家坡村委给其买上25年的保险,补发保险待遇,赔偿经济损失,确认沂源县东里镇人民政府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梅家坡村委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者与缴费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争议发生的纠纷。沂源县东里镇人民政府只是出具了30号文件,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因而该纠纷不属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本院口头释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并索要立案或者不立案的书面答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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