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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齐**等与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齐**、王**、王**、张**、于**诉被告淄**临淄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齐**、王**、张**、于**、王**的诉讼代表人刘**、齐**、王**、张**、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淄**临淄分局的负责人王**、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等11人于2015年3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申请公开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309国道以南、南马坊新村以北、南马坊新村以东、南马坊村基本农田以西共约250亩土地征收批文及相关报批材料(包括一书四方案)、农用地转用手续,以及该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要求向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制件。被告主张与原告一起申请信息公开的信子友于2015年3月27日在被告制作的临国土资告知(2015)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签名确认“收到信息”,视为已向原告公开。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请求确认被告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向每一个原告书面公开申请事项。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以书面邮寄的形式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1、申请人所在齐都镇南马坊村所涉‘昊达翰林苑建设项目’(位置:临淄区北过境路以南、齐都南马坊村)所涉地块被征为国有的政府征地批文及征地红线图的政府信息;征收土地方案及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公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件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书面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政府信息。3、书面公开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书面公开地上附着物登记材料、土地调查确认表”,但是被告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向每个原告书面提供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被告辩称

被告淄**临淄分局辩称: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已于2014年11月14日、2015年3月27日以纸质的方式通过与原告一起申请信息公开的信子友向原告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被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存在未公开政府信息违法的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申请公开的内容;

2、邮件详单及查询打印件,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的申请。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

被告淄**临淄分局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供了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等11人向被告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

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临国土资告知(2015)9号,证明信息公开的内容告知了一同申请的信子友。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收到了相关信息。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提出异议,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六原告为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村村民。2015年3月6日,原告等11人向被告邮寄申请公开申请人所在齐都镇南马坊村所涉“‘昊达翰林苑建设项目’(临淄区北过境路以南、齐都南马坊村)所涉地块被征为国有的政府征地批文及征地红线图的政府信息,征收土地方案及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公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件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地上附着物登记材料,土地调查确认表”。被告于2015年3月9日受理了原告等人邮寄的上述申请,于2015年3月27日向信子友发出了临国土资告知(2015)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在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载明“经调查,您提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属于我局公开内容;另外,您申请的该地被征为国有的政府征地批文、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于2014年11月14日依据您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公开;您申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在我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请自行查询;您申请的‘昊达翰林苑建设项目’所涉地块征地红线图由于信息名称描述不够准确,请将该信息描述准确后另行申请;由于‘昊达翰林苑建设项目’所征收土地为批次报地,无需进行预审,故申请的土地预审相关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现向您公开以下相关政府信息:1、淄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2年第35号);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临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鲁**(2010)853号);3、淄博**限公司取得2014(增量)-临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4、地籍调查表(宗地代码:370305100243GB00008;土地权利人:淄博**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未送达原告,属行政不作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本案原告作为涉案土地所在村村民,有权利知道涉案土地的相关信息,其向被告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被告应当公开。被告在收到原告等11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只向其中之一的信子友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且未告知信子友转告其余申请人,被告的行为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作为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被告应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未向原告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二、被告淄**临淄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原告刘**、齐**、王**、王**、张**、于**书面公开“昊达翰林苑建设项目”的相关征地信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淄**临淄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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