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巩曰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桓台县国土资源局、桓台县国土资源局起凤国土资源所履行法定职责,补充完善孙**、巩曰英的宅基地相关资料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巩曰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巩曰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巩曰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巩曰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