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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六合派出所不履行落户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六合派出所不履行落户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2015年8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依法通知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六合派出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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