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禹**、朱*诉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山东绿**限公司不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禹**、朱*于2015年11月16日以起诉涉案房屋楼号有误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山东绿**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禹**、朱*撤回对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山东绿**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禹**、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朱*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