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甲诉被告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河口派出所不履行落户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河口派出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