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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黄**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自1979年7月开始相继在城**家小学、利**宋中学、南**庄小学、南宋**小学任教。利**育局根据利津县政府发布的利发(1994)33号文件将起诉人解聘。但根据该文件,起诉人应在选聘范围内。落聘后,经起诉人多方反映,1995年3月份,在利**育局的协调下,南**教委通知起诉人到北四小学任教。然而1997年6月份,南**教委又以辞退代课教师为由将起诉人辞退。现*提起诉讼,要求利**育局为起诉人恢复工作并转正,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黄**的诉讼请求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其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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