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广饶县**服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因要求被告广饶县**服务中心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