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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学大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利津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学大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利津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一案,原告山东学大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利津县财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学大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利津县财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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