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宏诉被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备中心、东营市**营分局、东营市**营分局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管理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张未对涉案土地进行储备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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