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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宏诉东营市国土资源局等土地储备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宏诉被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备中心、东营市**营分局、东营市**营分局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管理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张未对涉案土地进行储备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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