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因要求被告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