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烟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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