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人口社抚费征字(2015)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