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本院受理后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u0026ldquo;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规定,本案属于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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