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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等与莱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等七名原告诉被告莱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中,七名原告以被告已经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为由,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七名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等七名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等七名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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