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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在审查过程中,黄**以其未收到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人口社抚费征字(2015)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后,于2015年5月28日中止本案的审查。2015年8月6日,申请人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黄**已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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