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平度市**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东营市**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平度市**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自愿按法律规定履行其拨付社会保障费的职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东营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黄济青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自愿按法律规定履行其拨付社会保障费的职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东营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度市**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度市引黄济青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