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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垦利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垦利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强制扣押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7月10日以其已与被告垦利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达成补偿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垦利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以其已与被告垦利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达成补偿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垦利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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