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不服被告蓬莱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宗**和蓬莱市北沟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潘**与烟台**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烟台**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招远市辛庄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与招远市辛庄镇人民政府支付待遇一案行政裁定书
胡**、崔**与龙口市农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陈**与龙口市农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邢**和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