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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和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涵诉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烟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民法院作出(2015)烟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邢*涵、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山东**民法院批复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邢**起诉称:我于2014年7月12日通过邮寄向被告提交了u0026ldquo;依法行政申请书u0026rdquo;,请被告依法行政,对发生在龙口市东江街道邢家泊村的原告的住宅被非法停水停电事件立即进行查处(具体查处内容为哪一级政府、哪一个领导指派哪一个工作人员下达的停水停电指示,要求出具拆迁过程中停水停电的法律依据,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并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原告,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于2014年7月14日签收后至今未就原告的申请作出书面告知。被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五)、《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对原告住宅被非法停水停电事件立即进行查处,并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向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提交依法行政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要求被告对其在龙口市东江街道邢家泊村的住宅停水停电情况进行查处,查明下达停水停电指示的单位、人员,对相关单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法律责任,并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原告。从原告的请求事项看,是要求被告调查并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处分、追究责任。被告作为本案所涉土地的征收人,对在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问责,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处分、追究法律责任,应属于被告的内部监督管理事项,是被告基于其内部管理职权,对其下属的机关及其公务员或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责令其改正,对其作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活动,并不是被告基于对外的行政管理权限对行政管理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因此,原告针对被告不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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