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蓬费征字(2014)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予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宗**和蓬莱市北沟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审行政判决书
秦**和蓬莱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裁定书
胡**、崔**与龙口市农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陈**与龙口市农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邢**和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与招远市辛庄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与招远市辛庄镇人民政府支付待遇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与栖霞**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曲中正与招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工伤医疗保险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林**与栖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