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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门光杰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蓬费征字(2014)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予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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