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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栖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成诉被告栖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了解相关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同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同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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