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成诉被告栖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了解相关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同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同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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