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诉被告栖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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