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栖霞**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诉被告栖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