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曲中正诉被告招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第三人山东金**限公司工伤医疗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给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中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中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秦**和蓬莱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裁定书
李**与招远市辛庄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胡**、崔**与龙口市农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陈**与龙口市农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邢**和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与招远市辛庄镇人民政府支付待遇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与栖霞**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栖霞**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栖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招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