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陈**与龙口市农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因被告龙口市农业局、第三人龙口市农村经济管理办公室、龙口市兰高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陈**、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陈**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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