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因被告龙口市农业局、第三人龙口市农村经济管理办公室、龙口市兰高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陈**、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陈**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