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胜诉被告烟台市牟平区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履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对被告烟台市牟平区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