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丘**销合作社与安丘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丘市金冢子供销合作社诉被告安丘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山东安丘**有限公司、李**土地抵押登记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核查证据、协调处理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丘市金冢子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