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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限公司与青州市公路局路政行政处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阳市**限公司诉被告青州市公路局路政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莱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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