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寿光蔬**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魏**与寿光市纪台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寿光市纪台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寿光市纪台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邢**与寿光市纪台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昌乐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寿光**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督、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慈**与寿光市**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诸城市**有限公司与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