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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寿光蔬**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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